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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政策

华信秉持诚信原则来对待供应商以创造互信及利益共享的环境与愿景。

视供应商为伙伴,引导供应商长期合作,共同建立稳定发展的雷射二极体永续供应链。

供应商遴选、考核方式

针对供应商品质/财务/成本/交期/技术能力/服务等…面项评核。

依流程针对供应商现地稽核进行评分。

符合华信要求条件者,方可成为供应商。

依据供应商之品质、交期、价格及配合度及风险评估作等级区分

针对考核分数低于华信要求之供应商,华信停止采购或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于月度供应商考核时,依据其区分等级评比。

依据考核缺失要求供应商,改善以符合要求。

供应商管理行为准则

供应商应符合下列准则、规范:

责任商业联盟及世界人权宣言

供应商之劳工、健康及安全,以及道德要件得符合责任商业联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 之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Code of Conduct) 和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之概念和语言。供应商必须维护其员工的人权,并尊严对待及以国际社会所理解的方式给予尊重。此项适用于所有工作者,包括临时员工、移民员工、工读生、约聘人员、直属员工,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作者。

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和节约资源

供应商在制造作业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社区、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及安全,供应商应该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经营,并遵守所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供应商必须取得、维持及保留所有必要的环境许可证及登记,并依循此等许可证的作业及报告要件。

RoHS(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

供应商在制造过程及其原物料应依欧盟所订定之RoHS害性物质限制指令所列之物质的用量。

相关参考网站

欧盟RoHS网站

文件说明或签署档案下载

4-QA-026-001_不使用有害物质保证书
只使用”负责矿产倡议” 审查合格之来源矿场之原料

供应商必须依循负责矿产倡议政策且只使用符合 RMAP/CFSP 规定的冶炼厂或精练厂。并期望供应商将负责矿产倡议政策传达给下层供应商。参与者应尽职调查这些矿产的来源及监管链,并应客户之要求提供其职责调查措施。

智慧财产权

供应商应当尊重智慧财产权;供应商须以保护智慧财产权的方式传递技术和知识,并必须保护客户和其下层供应商的资料。

国际(美国) 进出口法规(反恐及禁运)承诺

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和国际法(“出口管制法”)之进出口、海关和贸易管制和规定,许可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法规。此包括美国的出口和复运出口的相关法规、美国财政部管理的国际制裁方案,以及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其他适用的政府机构,新加坡战略物品(管制)法, 马来西亚战略贸易法以及欧盟及其成员国实施的措施。

商业诚信及无不正当收益

供应商应谨守所有商业互动中的最高诚信标准,采取零容忍政策来禁止任何形式之贿赂、贪污、敲诈勒索或侵占行为。 不得提供或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收益,包括任何金钱、有价物品或优惠待遇。供应商不得向华信员工提供礼品或与此类供应商关系产生的任何其他类型的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