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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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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管理

供應商管理政策

華信秉持誠信原則來對待供應商以創造互信及利益共享的環境與願景。

視供應商為夥伴,引導供應商長期合作,共同建立穩定發展的雷射二極體永續供應鏈。

供應商遴選、考核方式

針對供應商品質/財務/成本/交期/技術能力/服務等…面項評核。

依流程針對供應商現地稽核進行評分。

符合華信要求條件者,方可成為供應商。

依據供應商之品質、交期、價格及配合度及風險評估作等級區分。

針對考核分數低於華信要求之供應商,華信停止採購或取消合格供應商資格。

於月度供應商考核時,依據其區分等級評比。

依據考核缺失要求供應商,改善以符合要求。

供應商管理行為準則

供應商應符合下列準則、規範:

責任商業聯盟及世界人權宣言

供應商之勞工、健康及安全,以及道德要件得符合責任商業聯盟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 之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Code of Conduct) 和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概念和語言。供應商必須維護其員工的人權,並尊嚴對待及以國際社會所理解的方式給予尊重。此項適用於所有工作者,包括臨時員工、移民員工、工讀生、約聘人員、直屬員工,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工作者。

環境保護、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供應商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為了保護公眾的健康及安全,供應商應該以對環境負責的方式經營,並遵守所有相關環境法律法規。供應商必須取得、維持及保留所有必要的環境許可證及登記,並依循此等許可證的作業及報告要件。

RoHS(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

供應商在製造過程及其原物料應依歐盟所訂定之RoHS害性物質限制指令所列之物質的用量。

相關參考網站

歐盟RoHS網站

文件說明或簽署檔案下載

4-QA-026-001_不使用有害物質保證書
只使用”負責礦產倡議” 審查合格之來源礦場之原料

供應商必須依循負責礦產倡議政策且只使用符合 RMAP/CFSP 規定的冶煉廠或精練廠。並期望供應商將負責礦產倡議政策傳達給下層供應商。參與者應盡職調查這些礦產的來源及監管鏈,並應客戶之要求提供其職責調查措施。

智慧財產權

供應商應當尊重智慧財產權;供應商須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方式傳遞技術和知識,並必須保護客戶和其下層供應商的資料。

國際(美國) 進出口法規(反恐及禁運)承諾

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美國和國際法(“出口管制法”)之進出口、海關和貿易管制和規定,許可要求和其他有關的法規。此包括美國的出口和複運出口的相關法規、美國財政部管理的國際制裁方案,以及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其他適用的政府機構,新加坡戰略物品(管制)法, 馬來西亞戰略貿易法以及歐盟及其成員國實施的措施。

商業誠信及無不正當收益

供應商應謹守所有商業互動中的最高誠信標準,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之賄賂、貪汙、敲詐勒索或侵占行為。不得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包括任何金錢、有價物品或優惠待遇。供應商不得向華信員工提供禮品或與此類供應商關係產生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個人利益。